农商行支行长操纵多人-组团-汇冠股份骗贷1120万
日前,潍坊农商银行廿里堡支行原行长邱某、轻纺城支行原副行长李某甲因涉嫌违法发放告贷罪被法院判刑。法院以为,被告人邱某、李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定发放告贷,数额巨大并形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告贷罪,应于惩罚。邱某和李某甲从前指派多人“组团”骗贷1000余万。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邱某任潍坊市奎文区乡村信誉合作联社南屯信誉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甲任该农信社客户经理。
2012年8月,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先后找到被告人赵某、李某乙二人供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资料,假充钢材运营业户,顶名为其告贷。
此后又运用被告人赵某、李某乙与崔某、周某甲、张某甲、刘永德组成潍坊市乡村信誉社专业商场商户信誉联盟,向潍坊市奎文区乡村信誉合作联社请求告贷。
与此同时,邱某指派详细经办人被告人李某甲不实行贷前查询审阅责任,在对告贷请求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钢材购销合平等虚伪告贷资料的真实性未予核实即编撰内容虚伪的查询报告,并提出将该六人评为AA级,别离授信200万元,期限2年的查询定见。
终究,潍坊市奎文区乡村信誉合作联社赞同向被告人赵某发放告贷170万元、向被告人李某乙发放告贷160万元、向崔某发放告贷190万元、向张某甲、刘永德、周某甲每人发放告贷200万元,合计1120万元。
潍坊市奎文区乡村信誉合作联社赞同告贷后,两年内屡次向上述告贷人发放告贷。被告人邱某将被告人赵某、李某乙及崔某的告贷占有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邱某还运用职务之便将对公告贷直接对外支交给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
2013年4月,潍坊市天姿美发美容实业开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姿公司)因需购买美容美发用品及装饰,向潍坊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请求企业流动资金告贷750万元,时任潍坊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堡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邱某作为该笔告贷的查询主责任人签署赞同定见后上报批阅。
同年5月3日,潍坊乡村商业银行奎文支行批阅赞同向天姿公司告贷700万元。同日,告贷人天姿公司与告贷人潍坊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签定金额700万元、期限一年的《流动资金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天姿公司告贷用处为购买美容美发用品及装饰,告贷资金的发放、付出依照告贷人受托付出方法,即由告贷人将告贷资金发放至告贷人账户并直接对外支交给契合约好用处的告贷人买卖目标。
但当天,邱某未经潍坊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赞同,以不契合告贷发放要求为由,回绝运用天姿公司供给的告贷人受托付出收款人账户,私行划入了自己指定的其他账户。
至案发,潍坊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文支行未能回收该笔700万元告贷,形成重大损失。
法院以为,被告人邱某、李某甲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定发放告贷,数额巨大并形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告贷罪,应于惩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犯违法发放告贷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违法发放告贷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因为违法放贷,截止案发,潍坊乡村商业银行未能回收赵某告贷本金150万元,法院裁决强制履行后,因被履行人暂无实行义务才能为由,完结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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