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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基金核算 上市(合伙企业单一基新华富时a50期指金核算)

2023-11-24 23:33:37 来源:倾延资

实务︱“单一出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全体核算”交税申报的几个疑难问题

原创蒋玉芳

“单一出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全体核算”

交税申报的几个疑难问题

文/蒋玉芳

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展变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业出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9〕8号)规矩,创投企业能够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许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核算两种办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历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告诉已履行三年,由于创业出资企业触及事务的多样性,以及个税核算办法的杂乱,实务中,交税申报往往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收集了几个典型的疑难问题,共享在此,供财税朋友学习沟通:

一、创业出资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且完结存案后,交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扣缴客户端,无法再完结运营所得个税如期交税申报。

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办法的,其个人合伙人获得来历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是否需求按季度申报“运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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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刻:2019-07-23

【打印文本】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交税人在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扣缴客户端申报生产运营所得时提示:被出资单位已存案单一基金核算办法,不能申报运营所得,无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运营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开展变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出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9〕8号)规矩,创投企业能够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许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核算两种办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历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按现有事务规矩,关于挑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办法核算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处理“运营所得”申报。

shenzhen.chinatax.gov/nsrxt/article/893

深圳市税务局答复(如的确做过此答复):《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展变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出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9〕8号)规矩,创投企业能够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许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核算两种办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历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按现有事务规矩,关于挑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办法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处理“运营所得”申报。

这个答复是否处理了交税人的问题?

没有。

一是,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基金)应分得的所得,或许还包含除“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之外的运营所得。该运营所得的交税义务人与法定申报主体均是个人合伙人。

二是,(1)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盈利所得,依照20%税率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2)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由该创投企业(基金)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报送《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

如契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号)规矩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被转让项目对应出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比例后再核算其应交税额,当期缺乏抵扣的,不得向今后年度结转。

而个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基金)应分得的、除“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之外的运营所得,税法规矩,应该如期进行交税申报。

但现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创投企业(契合规矩、完结存案并标准运作)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且完结存案后,则交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扣缴客户端,无法操作以如期完结运营所得个税的交税申报。

这便是该基金管帐咨询12366的缘由。但税务机关答复:依照现有规矩,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处理"运营所得”申报。

意思挑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企业还有运营所得的,交税人不必如期(季或许月)申报这部分运营所得个税?那啥时候申报?在什么途径申报?有无未如期申报的职责?

所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的晋级和完善火烧眉毛。

事实上,某些地区,对这部分运营所得,组织交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的【其他个人运营所得申报】模块完结个人所得税的交税申报。

但这样的申报不是在正常途径【运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ITS)】的交税申报,留有许多问题。

二、创业出资企业挑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假如三年后再换成年度所得全体核算了,触及的企业亏本怎样补偿?

这是一位底层税务同行来沟通的问题(后边问题同来历)。

笔者分为两种状况:

一是2019年1月1日前,本来全体核算时的亏本,在2022年1月1日后换成年度所得全体核算了,可不能够补偿?补偿年限怎样核算(如图示1)?

依据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矩》第十四条规矩,企业的年度亏本,答应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运营所得补偿,下一年度所得缺乏补偿的,答应逐年接连补偿,但最长不得超越5年。

因而,笔者了解,企业亏本的补偿年限,依照现在方针,应该接连核算。本来(比方2019年度曾经)全体核算时的亏本,在2022年1月1日后又换成年度所得全体核算时,应该能够补偿,仅仅补偿年限应该契合规矩。二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创业出资企业挑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期间,创业出资企业核算的除“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之外的运营所得部分,假如产生亏本,此亏本是否能够在2022年及今后年度补偿?

同理,笔者以为也能够补偿。

可是,依照深圳税务的答复,个人合伙人无需按季处理"运营所得”申报。那么,不申报后续怎样补偿?

即便依照某些省市税务局组织,交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ITS)的【其他个人运营所得申报】模块完结如期申报,那么,汇算清缴呢?遗留问题也不少。

三、套层的合伙企业,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如下图:合伙企业B作为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A契合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条件,那合伙企业B怎样处理?张三呢?依据财税〔2019〕8号的规矩,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依照20%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出资基金(包含不以基金名义建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出资项目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按下述办法别离核算交税。

所以,合伙企业A契合规矩且挑选了依照单一出资基金核算。那么,其个人合伙人李四从合伙企业A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依照20%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B,即便契合创投企业条件且完结存案并标准运作,可是合伙企业B出资合伙企业A的出资事务中,合伙企业B持有的是合伙企业A的产业比例,不是股权。所以,合伙企业B不能适用财税〔2019〕8号文。

因而,合伙企业B从合伙企业A获得的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并到合伙企业B,依照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的规矩履行即可。

四、多层合伙架构,上一层的运营所得怎样计入本层合伙企业的运营所得?

如下图: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是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应分得的运营所得怎样计入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这个问题放在曾经或许比较杂乱,由于触及所得税的多种征收办法。

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发布今后,问题简略了,依据41号公告的规矩,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产业比例等权益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概适用查账征收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的产业比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持有项目1(或许项目2等公司)的股权(或股票),都实施查账征收,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获得的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并到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所得一同,依照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的规矩履行即可。

这里有个细节,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获得的所得,是否能够补偿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的亏本?

相同,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矩》第十四条第一款规矩,企业的年度亏本,答应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运营所得补偿,下一年度所得缺乏补偿的,答应逐年接连补偿,但最长不得超越5年。

第二款规矩,出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运营亏本不能跨企业补偿。

也便是说,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应分得的所得,能否补偿自己的亏本?法令没有明文规矩。况且,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从有限合伙企业(基金2)获得的运营所得,需求合并到有限合伙企业(基金1),然后依照先分后税的准则,由合伙人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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